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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1.4.1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练习题 ◆ 判断

2.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 )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司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当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又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的权利能力止于公司注销登记公告之日。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和法律两个方面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表现在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必然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性,因此,公司也就不能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继承权、身体权、婚姻权等。

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范围的所有经营行为都有效。

(2)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而成为其他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的行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之所以设置这样的限制,与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密切关联。

(3)公司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对公司担保是根据公司对外担保或对内担保而设置了区别性的限制要求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