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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4.1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目标

❶了解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基本概念。

❷熟悉公司的基本特征。

❸熟练掌握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❹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❺了解公司法的其他内容。

技能目标

❶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

❷明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知识结构导图

章前引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实物作价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离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在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例分析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属于公司(或法人)分立。对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A银行可以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时,可以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6.B公司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