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3.1.5.4.2 (二)代理权滥用
(二)代理权滥用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即民法理论上所谓的“自己代理”。法律视“自己代理”为滥用代理权行为,因“自己代理”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属于民法理论上所谓的“双方代理”。“双方代理”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练习题 ◆ 多选

9.下列选项中,属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有( )。

A.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C.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D.甲代理乙和丙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