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3.1.5.4.1 (一)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施行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