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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5.3.1 (一)代理的种类
(一)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几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使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3.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