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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4.4.4 (四)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审理的特点是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相关案例

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合肥市蜀山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甲公司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分析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甲公司的申请。

分析提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虽经合肥市蜀山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但其实质仍是甲、乙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甲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