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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4.4 四、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一百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是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