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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4.3.2 (二)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且人数是单数。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的制度。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且上述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上一级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有以下例外: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②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