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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4.2.4 (四)仲裁机构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外,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应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