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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4.2.3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做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分析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提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甲、乙两公司应执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