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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4.2.2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的范围

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提请仲裁。

2.不能适用的范围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 劳动争议仲裁;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拓展阅读

《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是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仲裁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另外,与公民身份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而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进行仲裁,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而不由《仲裁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