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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3.4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练习题 ◆ 单选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企业组织

B.森林

C.提供劳务的行为

D.图册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

物是指能被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货币。物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或气体。法律上对物的要求,是能合法地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否则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用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将物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税金、费用和利润,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可以分为管理主体的行为和被管理主体的行为,前者因主体本身具有管理权而产生,后者则因主体本身具有接受管理的义务而产生。

(1)管理行为。凡是具有国家经济管理职权的主体以及具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内部依法形成的规则章程等,都可从事这种行为。例如,国家可以根据每年度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计划,这是一种宏观调控行为。再如,企业作为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按期上交承包费并保证企业财产的增值,这是一种内部管理、监督行为。

(2)经营行为。经营行为是指为实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利益或满足他人要求而进行的行为,可分为两种:①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运用自己的资金、设备、智力等完成与对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对方为此支付报酬。在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中产生的行为,都属于此类行为。但是国有企业依法上缴利润、节约费用、完成计划任务的,不能要求国家支付报酬。② 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运用自己的资金、设备、智力等为对方提供某种劳务,对方为此支付报酬。在运输、保管合同关系中产生的行为,都属此类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用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包括科技发明、文艺创作成果、学术报告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生产经营标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在范围上存在区别。智力成果是一种非物化的财富,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产生权利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