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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3.3.2 (二)经济义务
(二)经济义务

1.经济义务的含义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或依合同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如企业必须接受物价、税收检查,必须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等;②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不为一定行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不得挥霍国家的财产等。

经济义务是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的,同时要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履行经济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不存在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义务的种类

经济义务相对于经济权利而存在,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经济义务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对此,学术界存在争议。经济义务主要包括如下五种。

(1)履行经济职责。国家机关在行使经济职权的同时,也在履行经济职责,这种职责是国家机关对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2)依法保护财产。保护财产是所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共同任务,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挥霍国有资产,在保护自身财产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从事经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使财产增值,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社会财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允许以非法手段如逃税达到盈利的目的。

(4)接受合法监督。任何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自觉接受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或证据,不允许弄虚作假、混淆是非,更不允许肆意阻挠、妨碍公务。

(5)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