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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3.1.3.3.1 (一)经济权利
(一)经济权利

1.经济权利的含义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四个方面: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为一定行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是否合法生产经营进行检查;②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不为一定行为,如企业可以依法拒绝非法摊派行为;③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如企业要求其他企业依照合同规定按质按量交货;④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如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如实、完整地提交账册,不得有隐瞒、毁坏账册的行为。

获得经济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经济权利是一种可能而非现实的行为,如要变成现实的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

2.经济权利的种类

经济权利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履行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不依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此外,经济职权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允许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否则违法。

经济职权的表现形式有立法权、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撤销权、调节权、监督权等。行使这些职权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的主体,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受其权利能力的限制。

(2)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使用是指对财产按其性能或性质加以利用,收益是指利用财产产生利益,处分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核心内容。

经济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与民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一致的,民法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同样适用于经济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特点,财产所有人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利益。

(3)经营管理权。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经营权利和对人事、组织机构等的管理权利,即人权和物权统一。经营权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是财产所有权派生的权利,它依附于财产所有权而存在,它既可以由财产所有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可以分离。经营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和收益三种权能。从企业角度进行分类,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进出口权、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等。管理权是为了保证经营权的实现而产生的从属且必须的权利,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必要的保障。管理权在企业中具体体现为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报酬决定权、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管理权不能脱离经营权而独立存在,经营权不存在,管理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反之,如果没有管理权,经营权的实现就会受到阻碍和限制。

我国依法存在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因此,承包经营权和租赁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形式,是综合性质的权利,它们与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纯属生产经营方面的权利有很大的区别。

(4)经济请求权。

经济请求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 对义务主体来说,权利主体可以要求其履行某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不能从事某种有损权利主体利益的行为,如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② 对权利主体来说,当义务主体不自觉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如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既包括国家机关(如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包括不具有强制作用的仲裁机构或其他社会调解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