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基础
1.3.1.1.1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经济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始终没有统一说法。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管理市场经济而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想准确理解经济法,就要注意它包括如下含义:①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定有国家直接或间接参与,换言之,国家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 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避免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重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覆辙;③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只是一部分经济关系,而非全部经济关系;④ 经济法并非特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有关经济的法律、条例、规定、细则等的总和。

知识点拨

经济法的由来

经济法最初并不是作为一种制度意义上的部门法出现的,而是散见于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其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将经济法看成处理社会分配关系的“法”。1843年,法国的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进一步地强化了经济法在分配关系中的作用。在强调公平分配以后,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德国法学家赫德曼等都对经济法下过定义。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学者们都从公法的立场出发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把经济法视为带有国家干预特点的法律。

拓展阅读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其标志是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素经济法》两部法律。其后,经济立法在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广泛开展,并逐渐波及他国。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标志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

我国经济法的兴起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当前的许多重要的和基本的经济法律法规几乎都是在1978年以来的三十多年中颁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