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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工匠研究
1.9.5.1 一、《专利法》“一奖两酬”
一、《专利法》“一奖两酬”

中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其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发给发明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 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中国单位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