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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工匠研究
1.9.3.2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性质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性质

专利实施许可的实质就是专利权人将实施专利的权利授予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类似有形财产的出租,但是专利实施许可与有形财产的出租又有很大的区别:有形财产在同一时刻只能出租给一个承租人,而专利权可以在同一时刻许可若干人实施。

对于专利权人来讲,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其行使专利权的方式之一;对于被许可人来讲,专利实施许可是被许可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必要前提,但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仅享有实施权,不享有所有权。所以,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项专利。当然,如果专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则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

在法律上,专利权人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在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全部地域,从事各种实施专利的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一方面,专利权人由于签订许可合同而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权带来的利益,放弃他在市场上的部分独占地位,但是他得到了使用费。另一方面,被许可人付出了代价,但是他得到了实施专利的权利。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对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施加种种限制。例如,实施的行为可以仅是制造或者销售,而不一定包括所有的实施行为;实施的地域可以仅是国内某一地区,而不一定包括全国;实施的期限可以是一定期限,而不一定是专利权的全部期限;在被许可人超越这些限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保留以侵权诉讼控告被许可人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仅直接通过与专利权人谈判而获得许可需要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而且不必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就实施其专利的,也需要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使用费是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的方式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