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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工匠研究
1.8.1.3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做了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另一部分是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如表6-1所示。

表6-1 知识产权构成表

说明:本书相关知识产权统计主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