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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工匠研究
1.7.4.3 三、实施专利制度
三、实施专利制度

鼓励进行发明创造并不是终极目的。发明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其实际应用,能够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仅停留在技术方案上,完成之后就束之高阁或不予实施(即推广应用),再好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其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授予专利权为申请人提供了优越的竞争地位,任何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都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但是,真正要获得经济利益还要靠专利的实施,这就要求申请人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将先进的技术付诸实践。在专利制度下,由于发明人有望通过实施其发明创造获得经济利益,这就为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增添了动力。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来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实践表明,这种经济杠杆的作用更为有效。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发明创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政府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开或公告,因此最迟到授权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文献构成了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有专门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入程度远远超过目前普遍采用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迅速地找到他所关心的内容。专利文献除了纸质形式之外,还有各种载体形式,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获得。目前,各种类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有了很大的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公众可以通过联网方式进行查阅。这样,专利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内容翔实、格式统一、查找方便,并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巨大信息源,大大方便了技术信息的获取,从而也大大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能够减少重复研究,降低研究开发的成本。

再次,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发达国家的新增国民总收入一大半是靠跨国公司经营国际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获得的。专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竞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提供的保护要有利于其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这是《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作为《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鼓励和号召使用新的、更好的技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倘若如此,商标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象来说,没有“推广应用”一说。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这些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对其保护的对象来说也不存在“推广应用”一说。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述规定在谈到促进转让和传播时,所涉及的也是“技术”,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在这3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是如此规定。这绝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地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发明人回收科技研究的投资,避免重复研究,进而可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具体而言,“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体系。指应当正确处理好专利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把专利的拥有量、质量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程度作为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把掌握和利用专利技术和专利信息纳入科技跟踪、立项、研究开发、产业化等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现象,为科技成果和新技术进入市场、实现产业化创造条件。

(2)确立和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指应当通过开展以获得专利为主的技术创新工作,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和专利保护制度,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等根本问题。

当前国家创新知识价值和技能价值导向的政策体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举措,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扩大推广应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