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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工匠研究
1.7.4.2 二、改变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二、改变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

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并要使其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发明创造的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发明创造不仅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引起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进而导致地区和国家力量的对比产生变化。

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8]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保证专利权人享有优越的竞争地位,能够帮助他们收回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国家往往不需另外花钱奖励,就能促使发明人公开新的技术,为公众及时输送有用的技术信息,丰富人类知识宝库。美国前总统林肯有一句名言,即“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这个比喻是很恰当的。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何正确、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能否产生效果以及能够产生何种程度的效果,却是我国过去一直在努力,但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的一件事情。而这一点正好体现了专利制度和过去的奖励制度之间的高下。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也是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的,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个机构以审核、鉴定的方式予以评判,因而其结果也就更为公正和客观。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这是专利制度的突出优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