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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桥村志
1.35.4.2 二、农村医疗保险
二、农村医疗保险

1.大病风险医疗

1994年1月,吴县建立县、乡两级大病风险医疗制度,实施农村大病风险医疗,农村在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大病风险医疗。

1997年,东山镇实行大病风险医疗制度,它是解决市镇居民特别是农村村民因生大病而致贫的一种医疗方法。大病风险医疗由政府组织,参加者出少量的钱,依靠集体财政的支持,对生大病者住院提供一小部分的医疗报销。政府每年按农村人口上交吴县市卫生局大病风险医疗经费。1997年和1998年每年每人收费8元。1999年和2000年每年每人收费10元。2002年起,大病风险基金以每人15元收取,筹措办法以村、学校、镇办单位三块收取,统一交镇政府合作医疗管理所。为保证参与率,镇政府还规定从2002年起,民政抚恤发放与大病风险基金挂钩,凡不参加大病风险医疗者,不享受贫困户抚恤金。2003年,区级基金为每人6元,东山镇基金仍为每人15元。时晨光、新建、金星3个村均参加大病风险医疗,农村人口覆盖率为95%。

参加大病风险医疗者产生的符合结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实行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500元以下由参保者自理,500—5700元由镇级基金分段补偿,超过5700元部分由县级基金补偿,其中5701—10000元补偿57%,10001—20000元补偿65%,20000元以上补偿70%。

2.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2004年1月,吴中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在籍居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当年,渡桥村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100%。

2004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人均筹资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30元,镇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40元。2005年,人均为12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40元,镇财政补助35元,区财政补助45元。之后各级缴费标准逐步提高,合作医疗报销待遇也逐步提高。

2009年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升格为农村医疗保险。

3.城乡居民(农村)医疗保险

为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构建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2009年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接轨,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2012年,农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缴费170元/人;镇财政补助190元/人,区财政补助190元/人。

2012年,农村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资金中提取90元/人和区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中划80元/人,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自负累计超过300元的,在2000元限额内(不含自负金额)按比例结付。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起付线至4万元部分补偿57%;4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6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0%。2016年渡桥村参加医保有1490人。

2017年,渡桥村参加医疗保险有1288人。

4.医疗救助

2004年1月起,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居民等人员,在享受大病医疗统筹外,可获得医疗救助。参保特困对象每年个人保费由区医疗救助基金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结报不设起付线,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按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结报外,个人负担部分再予补助。

2009年起,年度医疗救助更加规范化,明确年度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自负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人员。医疗救助标准: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含)的人员实施年度医疗救助,救助起点标准为800元,随着自负金额的增加,救助金额也逐步增加。2013年实行上封顶制度,自负累计5万元至10万元,援助比例为85%,援助下限为26750元;10万元以上援助比例为95%,援助下限为69250元。2014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含)的补偿800元,超过5000元部分按6个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上不封顶,累计自负越多,救助比例及金额越高。

2013年,渡桥村享受医疗救助50人次,救助金额315965.3元;2014年,渡桥村享受医疗救助44人次,救助金额326736.67元;2015年,渡桥村享受医疗救助58人次,救助金额647726.99元。2016年,渡桥村享受医疗救助48人次,救助金额227000.00元。2017年,渡桥村享受医疗救助79人次,救助金额296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