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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桥村志
1.34.5 附一:渡桥村村民自治规范管理章程
附一:渡桥村村民自治规范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我村全面贯彻落实,实现依法治村的总体目标,推动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全体村民的权利,保障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秩序良好,村民幸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经过全体村民共同讨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管理规范,对全体干部、村民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委负责组织实施,村民管理监督,它的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属村民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村民依法对管理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有选举权,对章程制定有建议、监督实施和自觉遵守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村民都享有集体经济福利待遇规定的权益,对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村委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本村村民在外工作、外地人员在本村工作、生活的,适用本章程。

第七条 凡以前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守则、规章制度等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八条 土地承包必须坚持大稳定的原则,如出现有能力耕种而不愿意接受承包者,村委会可指定承包责任人,出现抛荒地每年应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费。

第九条 土地属集体所有,用地必须经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擅自违法占地、违章搭建和堆砌,侵占集体道路,不准毁地取土,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一切防洪抗旱水利设施、自来水设施应加以保护,对擅自设障、毁坏防洪抗旱水利设施、自来水设施,毁坏道路,除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外视情节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若遇到洪水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袭击我镇、我村时,必须听从村委会的指挥,无条件出工参加防汛和抗灾活动,违者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搞好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封山育林地段凡私自上山砍柴或乱弄火种者,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护山林土地资源,坚决制止在承包地乱葬坟墓,违者将按东山镇2006年第47号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处罚。

认真搞好创建工作,维护环境保护,严禁在河道、小港、自然村主干道和公路两侧乱倒垃圾,乱堆建筑物,取消露天粪池,如发现根据情节处理,罚款50—1000元。

第十二条 严禁赌博和迷信活动,人人有劝阻或举报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偷摸行为,对犯有偷窃行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责令其退回原物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或偷窃物价值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贯彻婚姻自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政治、经济、家庭和财产地位一律平等,人人都应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小辈的应尽义务和职责,使老人安度晚年。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少生优生,生育孩子后的夫妻应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反对非法同居和未婚先育,严禁无计划生育和私自领养孩子,违者按省《计生条例》相应条款处罚。对于干扰计生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其他责任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自觉完成对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抓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第十六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的应尽义务,逃避兵役者,应按省政府规定给予处罚,对干扰阻挠服兵役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凡因民事纠纷双方发生打架的,双方应先交调处部门一定数额的抵押金,待纠纷按责任大小处理完毕后,一并结算。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经济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属全村村民共同所有,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委会对村级经济预算审议,对村级重大投入事项审议,参与村级财务管理,按季对村级财务活动审核。实行村务和政务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个人承包土地、河塘、稻田、企业的,承租者、承包者应按时缴纳承包费、租赁费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税收、管理费等费用,对无理拒缴或欠缴者,可以依法停止其承包权并强行扣缴,延交日期应以银行利息加收。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管理本村的财务工作,保证财务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集体财产是集体所有制基础,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私分、贪污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村民的承包地、承包田、河塘、池、港等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对承包地要勤劳耕作,不得抛荒,凡国家等有关部门为发展生产、工业、交通、建设、旅游等开发需征用土地,土地的征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承包地的青苗费以当年价格、产量,按10年计算,一次性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不准拖欠、挪用、贪污集体经济和擅自借用集体款。

第二十四条 村民小组、村委会应经常关心烈军属、贫困户和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并给予适当的支持和照顾,关爱对象的具体名单和关爱资助数额必要时予以张榜公布。

第四章 村级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设立村民委员会,积极宣传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听取村民对村务工作意见,对村级政务、经济、生产、财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设村民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和村民管理监督小组,分别由5—7人组成,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实施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属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全体村民应当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自觉遵守。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村、厂条线干部都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全体村民作表率。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本章程规定执行,贯彻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赏罚分明的原则,切实做到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则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本章程自2007年11月14日起实施。

东山镇渡桥村村民委员会

20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