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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桥村志
1.30.3.2 二、劳动管理
二、劳动管理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建立生产小组,劳动管理以包干制为主,在生产上实行农副结合,鼓励发展养猪、养羊和种树种菜。

高级社时期,村里种植业实行“四定三包”(固定生产队、固定耕作区、固定生产资料、固定劳动定额,包产、包工、包本),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安排农活,生产小组集中干活,社员劳动按定额记分。高级社的管理普遍实行“一长四员分工负责制”,即社长、会计员、采购员、保管员、饲养员在社长领导下,由四员分工分专业进行管理。

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生产需要,人民公社把生产组织和武装组织相结合,劳动力按军队编制,公社建团,大队建营,生产队建连,生产组建排、班,由公社统一指挥调度。截至当年年底,公社下设7个营、23个连、84个排、239个班。渡桥乡为第六营,下设4个连、14个排、50个班。晨光大队(含新建)为第一连,金星大队为第二连。

公社军事化组织有严格的劳动、学习和作息制度。为适应劳动力统一指挥和调度的需要,村里普遍建立公共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据1959年5月统计,共有食堂63个,其中,晨光大队建有食堂29个,金星大队建有食堂34个,两个大队就餐农户1500多户,占农户总数的95%。同时有农村托儿所28个,幼儿园4个。

1962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对队内劳动力按农事活动需要进行分组作业,生产队对生产小组实行定额管理,对劳动力实行“三基本”制度,即规定每人每户应完成的基本农活、基本劳动和基本工分。

“文化大革命”初期,推行“突出政治”的大寨式评工记分,即按政治思想好、出勤足、农活质量高、工效快的要求确定标兵和标兵工分,其他社员以标兵为样板,自报互评应得工分。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农村劳动管理恢复“三基本”制度和定额记工、“四定奖惩”责任制(即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超产奖励、减产赔偿)。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副、工劳动按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