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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桥村志
1.29.6 附一:吴中区东山镇渡桥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附一:吴中区东山镇渡桥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草 案)

2015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两个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成立吴中区东山镇渡桥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性质核定为社区股份合作社法人。

第三条 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土地等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肢解。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本社受村总支领导,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社员:凡获本社股权并承认本章程的人员均为本社社员。

股权固化:按本章程规定配置的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继承的原则,股权保持长期稳定。不得私下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二章 股权方式和股权配置及分配对象

第六条 股权方式:股份量化到人、固化到户。

第七条 资产量化时间:2014年12月30日。

第八条 人员确认、股权固化时间:全镇统一2015年12月25日为最终截止日。

第九条 股权配置及分配对象

(一)股权配置为基本股和享受股两种。基本股配置股权为1股,享受股配置股权为0.5股。

(二)分配对象

1.享有基本股股权人员

(1)股权固化截止时间户籍在村,同时参加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8月1日之前)并确权承包土地性质的人员。

(2)股权固化截止时间户籍不在村,同时参加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8月1日之前)并确权承包土地性质的人员。指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现服义务兵役人员(含士官)、因小城镇建设户籍迁出的人员、服刑在押人员(在押期刑期内不享受分红)。

2.享有享受股股权人员

(1)股权固化截止时间户籍在村,但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8月1日之后)未确权承包土地性质的人员(指新生儿、婚迁人员)。

(2)股权固化截止时间户籍不在村,但参加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8月1日前)并确权承包土地性质的人员(指户籍迁出性质的人员)。

3.不享受人员

(1)户口在村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及离退休干部和事业编制退休人员。

(2)原城镇居民户口返迁人员、外来挂靠人员。

(3)非法领养的人员。

(4)五保户供养人员。

4.特别说明

(1)1998年二轮土地调整确权时间:根据吴委发〔1998〕44号文件精神,全市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8月1日。

(2)股权固化时户籍在村,并参加二轮确权的承包土地在本镇其他村的,股权全镇统一为现有户籍所在村确权0.5股;有二轮确权承包土地的原所在村确权0.5股。

(3)基本股与享受股不能同时享受。基本股成员享有完整的经济和民主权利;享受股成员只享有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4)在股权固化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但有遗漏的人员可通过增补公示的办法进行落实股权,该项工作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 股份与管理

第十条 股份。本社总股份由个人分配股构成。按截止日2014年12月30日,经东山镇权能改革工作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审计小组内部审计确认的1646.2万元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净值为基准。共设总股份3216.5股,按家庭发放股权证书。

第十一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折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出租。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一律属本社所有。

第十二条 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拥有基本股的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有承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的优先权;

(三)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97名,社员代表由村民提名,公开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理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批下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社员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理事会成员、理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财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社按《江苏省农村合作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一条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社务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股红分配顺序:当年度可分配收益中

(1)弥补上年度经营亏损;

(2)提取30%公积金(发展基金);

(3)提取30%公益金;

(4)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基金;

(5)剩余40%部分按股分红。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仅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自然、市场变故而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且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