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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1.10.3.2 (二)传统舞蹈
(二)传统舞蹈

1.传统舞蹈的产生

从产生来看,舞蹈是适应巫术和原始宗教仪式的需要产生的。这可以从舞蹈之“舞”的原始意义中得到理解。早期甲骨文中,“舞”与“巫”的形状十分相似。在早期社会“舞”“巫”所指是同一事项,即女巫师的巫术仪式以及巫师祈祷神灵时的姿态。后来,用“舞”指称巫师的姿态,“巫”指称巫师这一类人员,其意义才渐渐分离。可见,这种姿态就是“舞蹈”的原始形态。尽管“舞”姿态从“巫”中分离,但早期舞蹈事实上还是直接服务于巫术活动的,这可以从“舞”与“雩”二字的关系中看出一些痕迹。甲骨文中有“辛巳卜宾乎舞有雨”的记载。这其实是一次祭祀求雨活动的记录,其中有舞蹈的仪式行为。《说文解字》释“雩”曰:“雩,夏祭乐于赤帝以祈甘雨也。从雨,于声。雩,羽舞也。”所以,舞的第一个义项就是通“雩”,指求雨巫术仪式中的“羽舞”。《周礼·春官·乐师》曰:“凡舞有拨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即所谓周代的六小舞。这些舞蹈都是周代祭祀活动中的仪式性舞蹈。《周官·舞师》载:“掌教兵舞,帅而舞山川之祭祀;教拔舞,帅而舞社樱之祭祀;教羽舞,帅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帅而舞旱嗒之事。”羽舞、皇舞皆为祭祀求雨的仪式舞蹈。后来的《庸舞》《奏舞》《龙舞》等皆是旱祭求雨的巫术仪式舞蹈,其中《龙舞》至今不衰。

考古发现的中国早期乐舞图中,许多具有浓郁的宗教色彩和巫术性质,是先民巫术性仪式活动的记录。例如,青海大通县出土的彩陶盆舞蹈纹、内蒙古狼山原始岩画、甘肃嘉峪关黑山原始岩画、广西花山崖原始壁画中的舞蹈场景,经专家研究皆具有很强的巫术性质和仪式特征。

中国早期舞蹈之所以有如此明显的仪式特征,其实与舞蹈在当时的社会功能有关系。早期舞蹈产生于先民巫术图腾活动,是巫术仪式活动的一部分,是巫术图腾文化的产物,它必然具有巫术的文化属性。对早期舞蹈而言,其直接作用就是实现沟通人神、祈福免灾、五谷丰登等巫术性目的。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功用性、仪式性是早期舞蹈的第一属性,舞蹈的娱乐性是从巫术活动的娱神目的衍生的,从娱神到娱人再到自娱,是舞蹈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尽管后来的舞蹈也许并不用于祭祀,但是中国舞蹈自产生时就存在的仪式性传统却被积淀下来了,已经渗透到舞蹈的动作、结构和独特的抒情方式等内容之中。

2.传统舞蹈的形式

从表演场合来看,中国传统舞蹈多使用于各种仪式性场合,大到国家的祭祀、朝会、出战、庆功、王室更替,小到百姓婚丧嫁娶、往来聘问、播种收割等,均有若干的仪式内容。归纳起来,传统舞蹈大概可以分为社会性仪式、宗教性仪式、生产性仪式、人生成长性仪式等类。中国古代根据舞蹈的使用场合和社会功能将宫廷舞蹈分为雅舞、杂舞两类。雅舞在后来的历代王朝宫廷中皆是最重要的舞蹈,虽然各代帝王皆制作自己的舞蹈,名称也各不相同,以示不相袭用,但是仅改歌词而舞曲依旧不变,其祭祀的仪式性功能也没有改变。正所谓“自周以来唯改其辞,未有变其舞者也”。这部分舞蹈用于国家的祭祀场合,显然具有强烈的仪式性特征。

杂舞的仪式性特征从《乐府诗集》中可以看到,书中很详细地记载了自西周以来到隋唐时期民间舞曲流入宫廷以及在宫廷宴会等重要集会场合表演的历史事实。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传统舞蹈中,尽管有些舞蹈从其产生来看,并未直接服务于巫术和国家祭祀活动,但是往往被统治者用在其他仪式活动中表演,作为仪式活动的重要部分,因此也具有了很强的仪式特征。

传统舞蹈从其表演形式上来看,大多是在重大的节日活动中进行,如春节、三月三、火把节、泼水节、播种节等,构成了这些舞蹈强烈的仪式性特征。例如,土家族每年农历正月要祭祀始祖“八部大王”跳摆手舞、毛古斯舞,藏族每年藏历除夕的“跳神节”要跳《羌姆》,青海黄南同仁地区藏族每年的“六月会”祭祀山神、二郎神,跳《龙鼓舞》等,这些舞蹈均具有极强的仪式性特征。这种仪式性特征一方面是这些舞蹈本身就具有的,其产生之时就是为仪式而服务的;另一方面,在这些仪式性场合表演的舞蹈,也许本身的仪式性内容并不强,有些就是娱乐性舞蹈,但是,一旦进入某种仪式性场合表演,它便具有了很强的仪式性。因此,可以说中国传统舞蹈表演的仪式场合也是其形成仪式性特征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