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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1.4.1.8 (八)义利欲理之辩
(八)义利欲理之辩

“义”指仁义道德;“利”指物质利益。义利问题是伦理学讨论的问题,也是中国哲学家热烈讨论的问题。

孔子最早探讨了义与利的关系,表现出尚义反利的思想倾向,他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道。”(《论语·阳货》)他把“义”与“利”看成是君子与小人的重要区别,“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强调“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他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当二者不可得兼时,“舍生而取义”。他游说梁惠王,当梁惠王问及“何以利吾国”时,他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汉代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命题(《汉书·董仲舒传》),深受后世儒者推崇。

与孔孟言义而不言利不同,墨子却把“利”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的标准,这与他重视发展物质生产的思想是有联系的。他说:“古者名王圣人”“爱民”“利民”而“又示之以利”。他把“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仁人”奋斗争取的目标。他所谓“兴天下之利”就是追求“富”(财富多)与“庶”(人众),前者是物质财富的生产,后者是劳动力的生产。墨子要求增加社会财富和劳动力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壮大起来的手工业主阶层迫切地要求发展生产的愿望。他认为政治上的首要任务就是物质财富和劳动力增加,这种出发点与孔子轻视劳动、鄙视“利”的思想直接对立。

同样是儒家学派的荀子与孟子的义利观也有所不同,他没有把义和利看得水火不容。他认为义和利都是人所固有的两种追求,但他认为义是第一位的,而利是第二位的。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以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故义胜利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荀子肯定了追求利的合理性,但反对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行为。他说:“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又说:“惟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荀子·儒效》)他的认识比孔孟更符合人性存在的本来面目。

宋明理学继承先秦儒家和董仲舒的义利观,把义与利相割裂而更强调义而否定利。朱熹认为董仲舒之“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与延平要先生书》)。这种义利观是有悖于情理的,因此遭到明清时期具有启蒙思想的哲学家的批判,他们提出了义利并重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是颜元,他说:“后儒乃云正其谊不谋其利,过矣!宋人喜闻之,以文其空疏无用之学。予尝矫其偏,改云: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这种义利并重的思想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

“理”指宇宙的法则、道德的规范和理智的原则。“欲”指欲望、人欲,指对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追求。关于如何对待理与欲的探讨,即如何处理天理与人欲的关系,也是中国古代理论家热烈讨论的基本问题之一。

先秦儒、墨二家都主张节欲。战国时代,统治阶级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争城争地,战祸连年。他们生活奢侈,为了将世间的荣华富贵带入死后的世界,厚葬成风。孟子和墨子反对奢侈浪费,孟子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下》)而节欲的标准是“仁义”。墨子重苦行,主张“生不歌,死无服,以绳墨自矫”。在墨子的思想中,“非乐”“节葬”“节用”是重要内容。他从同情下层百姓的疾苦、减轻人民的负担的愿望出发,反对统治者的奢侈:“为其目之所美,耳之所乐,口之所甘,身体之所安,以此夸夺民衣食之财,仁者弗为也。”(《墨子·非乐上》)

荀子承认人欲的客观存在,他反对片面去欲或寡欲。他认为人的欲望永无休止,不可能完全满足,只要接近满足就行了;人的欲望是不可能排除的,但要有节制,只要善于节制即是合理的。他说:“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他论述了节欲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因此他主张以道制欲。他说:“以道纠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荀子·乐论》)

宋明理学家把“理”与“欲”对立起来,以为必须存天理,灭人欲。朱熹是代表人物,他说:“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为学。”(《朱子语类》十三)在他看来,“人欲云者,正天理之反耳,谓因天理而有人欲,则可;谓人欲亦是天理,则不可。盖天理中,本无人欲。惟其流之有差,遂生出人欲来。”(《答何叔京》)宋明理学家普遍接受了朱熹这一思想。问题是人欲如衣食男女是一个客观事实,是不能排除也是不可排除的。所以朱熹又承认基本的人欲乃是天理。当他的学生问他:“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时,他的回答是:“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十三)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王夫之对理欲关系问题做了新的说明,他的理欲观有精辟的见解。王夫之还进一步分析了人性问题,提出了“天理高于人欲”的命题。他说:“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读四书大全说》卷四),“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同上卷八)。他充分肯定了人欲即人们对物质生活欲望的追求的合理性,而且把人欲的满足看作是同社会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他驳斥了宋明理学家们各种“离人而言天”“绝欲以为理”的禁欲主义谬论,认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人类合理的共同欲望在推动着。满足人民的物质欲望,让人们正常地从事生产、生活,就是统治者应遵循的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