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殖民地的政治与经济
从1607年詹姆斯敦的建立到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英属北美殖民地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在政治与经济上逐渐形成自己的鲜明特征,主要是政治自治与各具特色的经济模式。
政治自治 殖民地政治具有明显的英国政治传统。殖民地人民在特许状的保证下,享有英国人的种种权利,同时由于“天高皇帝远”,殖民地又享有远超一般英国地方的自治权。英国在法治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早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就明确规定英王不是绝对君主,必须遵守法律;只有国会才有权征税;所有人在法庭上都有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和义务。到了14世纪,英国“习惯法”出现,保护个人不受政府的侵犯。17世纪的清教革命使英王室的权力进一步被削弱,到光荣革命后,王室完全从属于议会。作为光荣革命的一部分,议会于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强调议会与公民的权利。北美殖民地的人民也充分享有英国人的这些权利。
殖民地的早期发展正值国王和议会为最高权力争得不可开交之时,因此各殖民地大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在不受太多干扰的情况下自行其是。英国隔着3000英里的大西洋,可谓鞭长莫及。殖民地都是以王室给予公司或个人特许状的方式建立的,和议会的关系向来不很明确。国会掌权后,想要治理殖民地可不容易,何况殖民地并不承认议会拥有对他们征税的权力,因为他们没有代表参与议会。殖民地政府按照移民的要求,绝大多数实行代议制议会,由人民选举议会代表和执法者,再由议会制定法律,总督的经费也是来自当地议会。这样的自治政府的控制权显然不在英国政府,而在当地人民。1619年,弗吉尼亚公司给予殖民者自己选举行政机构“下议院”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北美殖民地第一个民选政府。随后,类似的民选政府在新英格兰各殖民地产生,市镇议会决定当地事项,并选举代表参加殖民地每年召开的大议会,决定地区性大事。
尽管各自的方式不同,但是通过代议制议会,殖民地人民普遍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并习惯通过投票来决定公共事务。康涅狄克和罗得岛是完全自治的,他们自选议会议员和行政长官。特拉华、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由英王特许的领主选择行政长官,由符合选举人资格的人来选举议会议员。其他8个殖民地则由英王委派总督,但下议会的议员全部由选民选举产生。
清教新英格兰的政治虽然包含一定的民主因素,但还属于神权政治。他们认为,地上的王国尽管不是天上的王国,但也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建立的,也具有神圣性,必须配合教会体现上帝的意志。凡触犯教规、对上帝不敬者,教会有权将其开除出教,而世俗政府则有权将其鞭笞、处罚和流放。教会严密控制思想,宗教教义等于社会公德,因为拯救是每个人的头等大事。同时,政府虽是选举产生,但教会对政府的控制具有组织上的保证,因为只有教会成员才能有“自由民”的称号,而只有“自由民”才能参与政治。入会是清教的一件大事,申请入会者必须当众陈述自己的宗教转变过程,大家认为可信才能被批准入会。作为教会成员,他们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有担任公职的权利。清教领袖认为,如此安排,世俗政治就可以永久牢靠地掌握在教会手中了。
殖民地的政治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选民资格一般是男性,有时还有宗教或财产要求,尽管数目不大。例如:在宾夕法尼亚,选举不需宗教测试,拥有50英亩土地就可进入选举人行列。除了康涅狄格和罗得岛这两个完全自治的殖民地外,殖民地长官也不是民选的,而且长官有权推翻议会所通过的法律,英王还保留着最后的终审权。皇家任命的总督尽管在文件上拥有广泛职权,但事实上影响力非常有限。他们一来无权任命官员、签订协议,二来无法确保职务终身制,三来不熟悉殖民地当地事务,而且他们的薪酬还来自当地议会,不能不受其牵制。可见,殖民地政治已经相当地方化,而且具有很多民主成分,其中最主要的除了《权利法案》外,还体现在政府分为上下两个部分:领主或总督代表王室,议会代表人民,权力平分秋色。由于议会掌握着财权,更容易达到其目的。1762年之前,这样的自治没有带来太多问题,但之后,当英国政府试图加紧对殖民地控制时,危机就出现了。
曾格案与出版自由 政治自治与言论出版自由密不可分,殖民地人民不能不对有关法律进行关注。一开始,各殖民地忙于生存与建设,通常是各自管理本地事务,法制制度基本沿用英国法律的基本内容,虽在做法上有所差别。例如:殖民地的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比英国简单,但判决和惩罚则完全不同。殖民地不怎么使用拘留或监禁,劳动力紧缺使当局更偏爱传统刑罚:鞭挞、火烧烙铁、手足枷锁、坐浸水椅等,或者干脆像马萨诸塞那样将危险分子驱逐出去。到18世纪,殖民地人民的思想与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30年代发生了一个最有名也最具里程碑意义的诉讼案,名曰“曾格案”。
根据当时的英国法律,发表文章攻击政府官员,不论是否符合事实,都算是犯有名誉诽谤罪。当时的纽约总督是威廉·科斯比,此人作为国王的代表,享有种种特权,包括欠薪权。纽约首席法官刘易斯·莫里斯反对这一权利,招致革职。事后,莫里斯组织同盟,雇用一个德国印刷商约翰·彼得·曾格的印刷厂,出资创办《纽约周报》进行反击,一方面揭露讽刺科斯比之流的劣迹,另一方面宣扬自由平等。两个月之后,科斯比下令关闭《纽约周报》,报纸被当众焚毁,曾格被控煽动诽谤罪入狱。莫里斯替曾格请的两位纽约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
1735年8月,曾格案开庭。莫里斯一派从费城聘请北美最有名气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为曾格辩护。一场以工资丑闻开始的事件最后演变成新闻史上考验新闻自由的著名案例。汉密尔顿在法庭上的辩护强调三点,首先是关于诽谤的定义,汉密尔顿坚持言论若为真实就不构成诽谤。这点在现在看来不言而喻,但根据当时的诽谤法,凡针对官员之不利言论,无论真假,均为诽谤;若证明为真实,则罪加一等,理由是真实的言论更具煽动性。显而易见,面对不可挑战的权威,当时言论自由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其次是关于陪审团的职权。汉密尔顿很清楚,法庭对总督唯命是从,只有提高陪审团的权力,才有望判曾格无罪。因此他坚持在法律与事实纠结时,陪审团不仅有权判断事实,而且有权进行法律判断。再次是诉诸言论出版自由,勘定民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汉密尔顿将问题上升到自由与奴役的层面,将表达自由视为有效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唯一保障。人民唯有保持对权力的警惕,才能避免从自由人沦为奴隶的悲剧。显然,汉密尔顿的观点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值得指出的是,他的自由观与公正意识符合殖民地大众的思想,陪审团只花了几分钟便作出裁决,宣布曾格无罪。民众热烈欢呼,法庭不得不释放曾格。
曾格案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修改诽谤法,但历来受到史家的高度评价,被誉为美国争取自由史诗的第一篇章。在法律上,颠覆了不论是非的英国诽谤法,以真实作为判断诽谤标准被接受,陪审团的权力得到巩固,民意的影响力得到提升。在政治上,汉密尔顿的自由观道出了殖民地的普遍情绪,加强了民众抵制暴政、追求独立自由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为革命之路作了思想上的准备。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强调更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经由不断的讨论与强调,成为美国信念的主要部分。
经济的区域特征 经济是生存之本,殖民地经济在一个半世纪中得到了迅速发展,并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到18世纪,殖民地已形成各具特色的经济模式。
以新英格兰为主的北部地区气候比较寒冷,土地贫瘠多山,不适合大面积的农耕。但那里的森林和水力资源十分丰富,并且拥有天然港口,对发展木材工业、造船业、渔业和贸易都极为有利。当时,捕鲸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业,许多日用品都靠鲸鱼提供。海运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两个三角贸易,一个是在西印度群岛和非洲之间:北美的酒运到非洲,非洲的黑奴运到西印度群岛,西印度群岛的蔗糖运到北美。另一个是将北美的木材粮食运到西印度群岛,再将西印度群岛的蔗糖运往英国,然后将英国的工业品运到北美。新英格兰的商贸相当发达,但是根据1660年英国颁布的《航海条例》,北美殖民地的外贸都必须通过英国。
中部殖民地气候相对温和,土地比较肥沃,特别是宾夕法尼亚与康涅狄格河谷非常适合种植农业作物,除了自给自足之外,中部生产的小麦还供应新英格兰与南部的大部分地区。由于有纽约作为港口,中部地区的贸易也比较发达。家庭手工业、造船业、炼铁业也开始发展。
南部殖民地气候炎热,以农业经济为主。早在1612年,切萨皮克湾的移民就找到烟草这一经济植物作为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故弗吉尼亚有“建立在烟雾缭绕之上”的殖民地之说。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种植水稻。1740年,靛蓝开始出现在南卡罗来纳的种植物中。烟草、水稻、靛蓝都是劳动密集型农作物,殖民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劳动力的匮乏。从英国来的契约奴一来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来他们在重获自由后,往往加入自由民阶层,有的得不到发展,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18世纪70年代,殖民地受《航海条例》的打击,烟草价格暴跌,再加上粮食连年歉收与不合理的捐税制度,广大小种植园主面临破产的境地。1676年,纳撒尼尔·培根利用人们的不满,提出反对富有的种植园主的压迫,反对不合理税赋,并要求扩大选举权,改选议会等。培根的这些要求得到了广大贫穷的自由民和农民的热烈响应,最终叛乱者焚烧詹姆斯敦的重要定居点,赶走了总督。相比之下,黑人奴隶可安全多了,不仅未曾出现过如此大规模的威胁,而且在残酷剥削黑人奴隶劳动的基础上,南方奴隶主聚敛了大量财富,发展了与北方迥然不同的大规模种植园经济以及相关的一整套种族划分观念和制度。
由于缺乏人才和技术,也由于英国的干预,除了波士顿的造船业外,殖民地的工业发展都比较缓慢。殖民地主要是作为宗主国的农业基地、原料产地和产品销地,南方生产的烟草、大米等也绝大部分运往英国,换回工业产品。

“三角贸易”中的英国贩奴船
奴隶贸易起始于中南美的西班牙与葡萄牙殖民者。整个18世纪,约有60万非洲黑人被贩运到美洲,至少1/3经由英国船只装运。在漫漫航程中,船上的生活悲惨不堪,常常是几百名黑人挤在密不透风的船舱内;有些黑人得了病,就被扔进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