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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文化研究(第2辑)
1.5.9.5 五、督法检查,察纳雅言
五、督法检查,察纳雅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诸葛亮在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不仅在立法、扬法、司法、执法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实践,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且还非常注重行法的程序保障,加强督法检查,利用广开言路渠道,拓宽监督范围,来选拔优秀人才,确保法治方略有效实施。他认为“治国之道,务在举贤”,并采用“使人择之,不自举;使法量功,不自度”的办法,依靠部下,通过检查评议,按法令规范来推荐选才,这样使“能者不可散,不能者不可饰,妄誉者下能进也”(《兵法》)。他十分重视对各级官吏的执法检查,以便“进用贤良,退去贪懦”。陈寿《诸葛氏集目录》中有“综检”“法检”各两篇,应是诸葛亮督法检查、考察官员时所依据的标准。《便宜十六策·考黜第八》中还规定了五条标准:“考黜之政,务知人所苦,其苦有五:或有小吏因公为私,乘权作奸、左手执戈,右手治生(敛财),内侵于官,外采于民,此所苦一也。或有过重罚轻,法令不均,无罪被辜,以致灭身;或有罪重得宽,扶强抑弱,加以严刑,枉责其情,此所苦二也。或纵罪恶之吏,害告诉之人,断绝语辞,蔽藏其情,掠却亡命,其枉不常,此所苦三也。或有长吏数易守宰,兼佐为政,阿私所亲,枉克所恨,逼切为行,偏颇不承法制,更因敛财,傍课采利,送故待新,彙缘征发,作伪储备,以成家产,此所苦四也。或有县官慕功,赏罚之际,利人之事,买卖之费,多所裁量,专其价数,民失其职,此所苦五也。凡此五事,民之五害。有如此者,不可不黜,无此五害,不可不迁。”可见诸葛亮的督法检查是非常全面、非常严格的。正由于诸葛亮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各级官吏头脑中“法”的观念增强了,司法过程中也就格外认真、仔细、小心从事,贪赃枉法之徒也大大减少,从而使蜀国出现了“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的良好局面,而这种局面的出现,正是诸葛亮以法治国方略成功实践的结果。

法治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是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保障民生、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因此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必须做到以法治吏,以德治官。因此,法治必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才能真正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诸葛亮的法治思想以及以法治国、德法并重方略的实践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深刻的启示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兰溪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