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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文化研究(第2辑)
1.5.9.4 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诸葛亮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执行法律的模范者,在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他深知“己身正,方能正人”,自己的言行举止必须做出榜样才能服众。因此,他严于自律,率先垂范,时时处处,谨慎小心,按照“循名责实”的精神从严要求自己。而且,虽然贵为丞相,统摄群僚,秉持国钧,任重事繁,却没有特权思想,从不骄矜自得,以势凌人。他把自己看作是平凡普通的一员,自称“东方下士”“一介布衣”,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勤奋理政,廉洁奉公,克己自律,尽忠职守,鞠躬尽瘁,为蜀汉政权各级官员做出了榜样。

诸葛亮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从来不搞特殊化,有功不贪,有过不诿。他在《出师表》中说:“愿陛下托臣讨贼复兴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首次北伐失败,尽管马谡违令丢失街亭,承担直接责任,以法问斩。但作为主帅,他认为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他特地上书后主刘禅,追究自责,检查自己“明不知人”“授任无方”,不能“训章明法”,请求“自贬三等,以督厥咎”,并且专门写了《劝将士勤攻己缺教》,希望部下直言以谏,以减少自己的过失。他虚怀若谷,诚恳求谏,主动听取批评意见,一再鼓励僚属能够随时指正自己的错误,“以匡不逮”。他反复发教于群下,“咨诹善道”“察纳雅言”,希望大家“集众思,广众益”,消除顾虑,多提意见,改进方法,减少失误。

在严于律己的同时,诸葛亮还要求各级官吏都要以身作则,令出必行,带头遵守法令,做好表率作用。在《出师表》中,他对所有官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不应有偏见,存私心,务必统一法度,上行下效。在诸葛亮的垂范下,蜀汉政权出现了许多奉公守法、勤政廉政的“清官”,形成了良好的政风民风。

诸葛亮不仅严于律己,奉公守法,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而且对他自己的子女亲属要求也相当严格。他起初并无子嗣,后来过继其兄诸葛瑾次子诸葛乔为嗣;虽仅一子,“本当还成都”,但他不搞特权,让儿子与诸将子弟同习劳苦,派他督五六百士兵运送粮草。这种严格要求子女、带头遵纪守法的精神,在封建时代确属难能可贵。由于“转运之勤”,次年诸葛乔即“死于王事”,年仅二十五岁。后来,诸葛亮的亲生儿子出生后,他也从不娇宠,八岁时,即在《诫子书》《又诫子书》中提出严格要求,希望他修身养德、淡泊明志、励精治性、静学广才;对外甥也要求立志修身、治学成才,努力做到“忍屈伸,去细碎,广咨向,除嫌吝”。从中可见诸葛亮家教从严、不搞特权的精神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