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国文化研究(第2辑)
1.5.9.3 三、秉公行法,赏罚分明
三、秉公行法,赏罚分明

诸葛亮一方面主张“明法”,另一方面反对“滥刑”。他对儒家的“刑罚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可谓心领神会。在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把握有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策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即使在“猛”的时候,也要贯穿着“宽”,做到公正仁爱,就事论事,不搞株连,赏罚分明。如街亭失守,马谡问斩,而王平则论功提升,赵云因减损获奖;李严被罢免职,但其子李丰仍获重用;刘巴、黄权曾与诸葛亮为敌,仍因有才能而获任用;向宠、姜维等“晓畅军事”“深解兵意”,就提拔重用。他反对滥用刑罚,很注意选择“忠直廉平”的官员主管治狱工作,强调不得凭个人喜怒以“专持杀生之威”,他说:“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要求法官决狱行刑时要特别审慎,不冤枉好的,也不放过坏的。同时,他还在《便宜十六策》中把“赏罚”列为重要政策,以发挥“赏以兴功,罚以禁奸”的作用。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他赏罚严明,不挟私情,有功者奖赏,有罪者惩罚,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真正做到“赏不虚设”“罚不妄加”“赏赐不避怨仇”“诛罚不避免亲戚”。

由于诸葛亮行法公正,赏罚必信,所以深得民心。益州百姓对他十分崇敬,久久怀念;蜀汉政权下所有的人都兢兢业业,不敢稍有怠惰;即使被罚者,也不抱怨恨。诸葛亮去世后,被贬到汶山的廖立则泣而叹道:“吾终为左祍矣”;被削职为民的李严为之痛哭,甚至伤心忧郁而死。他们认为,自己虽因过受罚,但还可受到赦免、起用,诸葛亮死后,再因召而无望了。受罚人有如此的表现,足见诸葛亮行法非常公平,使受罚人心悦诚服。

诸葛亮行法公正公平,赏罚准确有度,这在当时非法制年代的封建社会,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时人张裔称赞诸葛亮“公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赏罚之信,足感神明”。晋人习凿齿评价诸葛亮说:“法行于不可用,刑加乎自犯之罪,爵之而非私,诛之而不怨,天下有不服乎?诸葛亮可谓真能用刑者矣,自秦汉以来,未之有也。”陈寿说:“诸葛亮之为相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员,从权制,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微而不败,庶事精练,物理其本,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这些中肯的评价充分说明,诸葛亮德法并重,教令为先,秉公执法,以国事为重的高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