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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文化研究(第2辑)
1.5.9.2 二、注重立法,教化为先
二、注重立法,教化为先

诸葛亮在实施以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十分注重立法。他认为,行法必须务本,“本者,经常之法,规矩之要”。法令法规是理政治国的准则,是行法之本,有了法律这个“本”,执法时就有了明确的标准。按照准则行事,就可避免激起人怨。因此,执政之初,他即迅速“制定汉科,威之以法”,并颁布不少法令、条例。陈寿所编的《诸葛氏集》中,有《法检》《科令》各两卷,《军令》三卷;张澍编的《诸葛亮集》中有《军令》十五篇,都属此类。最为完善的是他和伊籍、法正、刘巴、李严共同制定的《蜀科》,其中包括“法检”“科令”“早令”等内容。可能是对执政之初行法经验加以总结制定出来的一部成文法典,可惜已失传,具体内容无从查考。诸葛亮通过制法科、颁律令,把各级官员置于严格的法治之下,使他们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又须知法守法、秉公执法、忠勤事职、为国效力。

诸葛亮执政严明,但大公无私,不避权贵,不徇私情,像刘备的义子刘封,因轻忽军令,亦被处死;李严在刘备死后担任辅佐大臣,地位仅次于诸葛亮,但仍因贻误战机触犯法令而免官为民,流放到梓潼;廖立深得刘备敬重,但恃才傲物,自命不凡,挑拨离间,破坏团结,诸葛亮查察详情后,罢其官职,流徙文山;马谡是诸葛亮的爱将,交游甚密,情同父子,而且是刻意培养的接班人,但在街亭战役中,玩忽职守,丢失街亭,造成首次北伐严重受挫,诸葛亮也不因是亲信而宽容,按军法从事,挥泪问斩;彭羕本为高官,亦因妄自尊大,竟谋反叛被诛;向朗本为诸葛亮所器重,因掩饰马谡罪行被罢官,直到返回成都才调任新职。由于诸葛亮严厉行法,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官员中违法乱纪的情况很快得到了遏制。

诸葛亮虽然用法峻急、执法如山,但他却反对“不教而诛”,主张“教刑并重”“德威并举”“教令为先、诛罚为后”,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因此他十分重视“教化”,注重做好行法宣传教育,把法贯彻下去,让人人都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以达到“美教化、移风俗”“约官职、修法制”的目的。如果仍然有人“作奸犯科”,以身试法,“不从令者诛之”,便绳之以刑,决不宽贷。《魏氏春秋》记载诸葛亮“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臣子”,实际上这是诸葛亮平时对部下进行教育的最基本的守法常识。他还通过各种形式的“教”“书”,用通俗的语言对部下进行守法教育,说理透彻、针对性强,反复强调、不厌其烦。此外,他还专门设“劝学从事”一职,对百姓“教之以礼义”“戒之以典型”。这种普法教化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从而在益州形成了“非法不言,非道不行”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