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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战知识点精编——发输变电专业
1.30.19 附录S  爆炸性气体环境、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附录S 爆炸性气体环境、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在正常进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3)23区:具有固定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见表S-1。

表S-1 火灾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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