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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战知识点精编——发输变电专业
1.12.1 一、高压熔断器的有关规定
一、高压熔断器的有关规定

(1)高压熔断器的额定开断电流应大于回路中可能出现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2)限流式高压熔断器不宜使用在工作电压低于其额定电压的电网中,以免因过电压而使电网中的电器损坏。

(3)高压熔断器熔管的额定电流应大于或等于熔体的额定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高压熔断器的保护熔断特性选择。

(4)选择熔体时,应保证前后两极熔断器之间,熔断器与电源侧继电保护之间,以及熔断器与负荷侧继电保护之间动作的选择性。

高压熔断器熔体在满足可靠性和下一段保护选择性的前提下,当在本段保护范围内发生短路时,应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切断故障,以防止熔断时间过长而加剧被保护电器的损坏。

(5)跌落式熔断器的断流容量应分别按上、下限值校验,开断电流应以短路全电流校验。校验跌落式高压熔断器开断能力和灵敏性时,不对称短路分断电流计算时间应取0.01s。

(6)除保护防雷用电容器的熔断器外,当高压熔断器的断流容量不能满足被保护电路短路容量要求时,可采用在被保护回路中装设限流电阻等措施来限制短路电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