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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2.36 嚴杜走私法與從寬辦理永和祥走私案非屬兩事致穆總領事官函
嚴杜走私法與從寬辦理永和祥走私案非屬兩事致穆總領事官函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906年1月20日)

貴總領事官十二月二十三日來函,以廣靖輪船緝獲永和祥鹽船一案,與本部堂前送嚴杜以後走私節略係屬兩事,仍請先將該船放回,再行商辦等由。均已閲悉。

查本部堂前次函送節略,實爲永和祥鹽船而起,本屬相因而至,并非兩事。因澳門地方華人收買中國私鹽運澳充銷内地者,不止一次。即永和祥船據黄連供稱,去年七月、十月用法國旗赴廣州灣運鹽兩次,本年二澳門等語。可見該船一船兩旗,任意走私,不知凡幾。

貴國駐京大臣既稱,澳民如有爲不應爲,應妥籌辦法嚴禁,是以本部堂酌議節略,函商辦理。至永和祥之船,確在中國水面拿獲,有拱北關金星輪船當場目擊,可爲確證證。即貴總領事官十月二十九日來文,亦稱該船係在中國水面拿解等語。現在自可無庸深辯。其本部堂前送節略,貴總領事官既允和衷商辦,良深欣慰,應請仍照前函,將節略内所叙以後辦法商定,則本部堂切念兩國邦交,必將以前永和祥之事通融辦理,以昭睦誼。

專此函復。順候時祺。

另具名。[16]

十二月二十六日。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處理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函并信封名片》,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三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06—209頁,第310—112至310—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