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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2.33 廣靖非錯拿永和祥鹽船致穆總領事官函
廣靖非錯拿永和祥鹽船致穆總領事官函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906年1月15日)

貴總領事官來函,以廣靖緝私輪船所獲永和祥鹽船一案,請將該船放回,再行商議節略之事等由,本部堂均經閲悉。

查此案該鹽船係在三角山海面拿獲,確係華界,有海關金星輪船可證,迭經詳晰,照會貴總領事官在案。廣靖輪船在華界水面緝拿走私鹽船,係其專責,本非錯拿。前因貴國駐京大臣允將以後走私設法嚴禁,是以本部堂酌貴總領事官查照辦理。前函之意,謂照節略辦法,可以永杜走私之弊,則永和祥一案未嘗不可格外通融,從寬核辦,以盡邦交,非謂廣靖輪船係屬誤拿也。來函稱,極願將兩全事宜商辦妥協,庶免日後再有此等之事,具見貴總領事官辦事公正,良深欣慰。惟謂廣靖錯拿一節,似屬誤會,應請仍照本部堂前送節略辦法,妥商見復。

俟應函復查照。順候時祺。

名另具。[13]

十二月二十一日。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處理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函并信封名片》,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三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03—205頁,第310—102至310—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