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2.31 光緒二十九年閏五月至三十一年九月用過煤炭數目片
光緒二十九年閏五月至三十一年九月用過煤炭數目片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1906年1月13日)前

再,准部咨,以後凡省新添之款,必須事前奏咨立案,事後方准報銷。等因。兹查廣西匪患經臣於光緒二十九年五月督師西征,常川解餉,運械拖帶勇船所需輪船煤斤,皆由香港及東省購辦。自光緒二十九年閏五月起,至三十一年九月止,共用過煤炭五千二百三十九噸二碼,按照時價每噸給洋銀一十二元六毫,均係實銷實用。據廣東海防兼善後局司道胡湘林等詳請奏咨立案前來。

臣覆核無異。除册送部外,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部立案施行。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録副檔》第3—124—6173—40—8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