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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2.25 若將嚴杜走私法商議妥協可從寬辦理永和祥走私案致穆總領事官函
若將嚴杜走私法商議妥協可從寬辦理永和祥走私案致穆總領事官函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1906年1月8日)

徑啓者。

案照廣靖緝私輪船前在華界三角山海面緝獲永和祥走私鹽船一案,前接貴總領事官來文,節經詳晰照復在案。

此事昨准外務部來電,以貴國駐京大臣面稱,如查澳民有爲不應爲,應妥籌辦法嚴禁,即與貴總領事官先行議明,嗣後嚴禁走私之法。等因。是以昨飭洋務處委員温道、龔道總辦緝私事宜,胡直牧等與貴總領事官提議商辦。

查中國鹽斤,例禁綦嚴,凡販運食鹽未領中國官旗程運照,無論在中國何處,地方均應拿辦充公。澳門地方每有華人收買中國私鹽,販赴澳門,充銷内地。現貴國駐京大臣既請妥籌辦法嚴禁,本部堂特爲通融辦理,籌一兩全之法。擬先查明澳門每年需用食鹽若干,飭令澳門附近之前山官埠,將鹽斤備足,并由兩廣鹽運司先送買鹽印照,俾澳門民人可以持照赴官局購買,庶免再有被拿之事。

兹將所擬節略函送查閲,希即查照辦理,從速見復。至前獲永和祥鹽船之案,原因走私被拿,若將節略所議嚴杜走私之法商議妥協,本部堂篤念邦交,自可從寛辦理也。

爲此函布。順候時祺。

名另具。[11]

十二月十四日。

計送節略一紙:

澳門人民需用食鹽,可就近在前山官埠購買。澳門户口若干,核算每口食鹽若干,一年共需買鹽若干,請貴總領事官特致澳門總督,預先查明照會,以便轉飭前山官埠照數備足鹽斤,由運司先送買鹽印票。票内填明一百斤爲一張,聼憑澳門人民隨時備價,向前山官局購買。購鹽之後,官局收回買鹽票,另發運鹽票,以備沿途稽查。前山人民買鹽,均聼官局照時定價。兹因兩國交誼起見,澳門人民買鹽,照前山人民之價减少二成,如前山人民需錢一百文者,澳門人民來買,祇收八十文,以示格外公道。若澳門自向他處販運中國鹽斤,中國官仍應查緝充公。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永和昌走私鹽渡被扣查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函并信封名片》,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三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98—201頁,第310—105至310—1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