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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2.8 廣東向各省購用槍桿藥彈所支銀數片[3]
廣東向各省購用槍桿藥彈所支銀數片 [3]

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十日(1906年1月4日)

再,准部咨,以後凡有新添之款,必須事前奏咨立案,事後方准報銷。等因。查前因廣西軍務,臣督師西征各營,分投勦辦,需用槍桿藥彈甚多,粤局所儲不敷分布,當經電咨湖北等省陸續購撥,先後解往前敵各軍,以利戎機。現在西省軍務肅清,核計自光緒二十九年閏五月起,購用各省槍桿、藥彈等價,共支洋銀五萬一千二百五十四兩九錢六分五厘,均屬實支實銷,并無浮冒。據廣東海防兼善後局司道胡湘林等詳請奏咨立案前來。

臣覆核無異。除册咨移部科外,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部立案施行。謹奏。

(硃批: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六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