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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41 請注銷原參陳永輝勒追封産之案片
請注銷原參陳永輝勒追封産之案片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05年12月19日)

再,已革前任定安縣知縣陳永煇欠解徵存正雜款銀八百四十三兩零,米四百二十石零,迭催未據完解,業經臣會同前廣東撫臣張人駿彙案奏參勒追,查封家産備抵,欽奉諭旨咨行,欽遵辦理在案。

兹據廣東布政使胡湘林詳稱,該革員陳永煇於參追後,將前在定安縣任内欠解正雜各款銀米先後完解清楚,分别候入奏銷季册造報,核與原參數目相符,請將原參勒追封産之案奏請注銷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咨湖南撫臣查照外,相應請旨,將另案參革前任定安縣知縣陳永煇原參勒追封産之案注銷,以昭平允。

謹附片具奏,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7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