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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36 籌辦廣東團練情形摺
籌辦廣東團練情形摺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05年12月19日)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銜署理兩廣總督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臣岑春煊跪奏,爲遵旨籌辦廣東團練,恭摺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前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奉上諭:外務部右侍郎伍廷芳等聯銜奏稱,廣東盗賊猖獗,請飭實行清鄉團練事宜一摺,著岑春煊、張人駿按照所陳各節,體察情形,妥籌辦理。等因。欽此。遵旨寄信前來。

伏查粤省清鄉辦匪事宜,先經臣會同前廣東撫臣張人駿迭次奏報,本年九月十八日復將整頓捕務情形詳細具陳,早荷聖明洞鑒。惟團練寓兵於農,實爲弭盗衞民良策。粤省各屬歷年皆飭舉辦,而克著成效者,尚不多覯。誠如伍廷芳等原奏,非興復省團,無以收稽查聯絡之助。欽奉諭旨前因,臣當即會同前撫臣張人駿轉行欽遵查照,一面派委前廣東臬司程儀洛爲總辦,并先後照會前廣東水師提督何長清,在籍翰林院侍講丁仁長、内閣侍讀梁慶桂爲總理,在於省城設立總局,妥議辦理。

嗣據各紳擬具章程,交由臬司呈核,初議募勇四營專駐省會,打靶教操,而以捕盗清鄉,仍屬之地方文武,不預於團練之事,察其宗旨,多與伍廷芳等原奏不符,當經批司會商另擬。嗣據何長清等酌改送閲,雖較原擬稍爲詳審,惟於就地籌款一節,尚無切實辦法,且請以團局節制營勇,亦於體制未宜。

復經臣面商何長清,令與各紳再議,日久未據議覆,節經函牘交催,仍無端緒。臣查各紳之所以籌辦未就者,皆因經費無出之故。在諸紳欲以所募團勇,仰食公家,若果庫款充盈,未嘗不可撥爲民用,無如粤省度支,歲進歲出,不敷於三百餘萬,補苴乏術,羅掘久窮,實無從得此常年巨款。

自來舉行團練,均由地方籌費,古之鄉兵義勇,不聞仰給於官。原以保衞身家,義當出自民力,且辦團之法,重在鄉而不重在城。現在廣東省城改練新軍,并辦巡警,籌防嚴密,毋須借助民團。惟各廳州縣九十餘屬,匀計每屬均有百數十鄉,按鄉設團,斷非官帑之所能及,斯亦衆擎易舉,獨力難成之勢,有必然也。

惟民可與樂成,難與慮始,不有提倡,無以率從。臣即經首捐廉銀二千兩,續據廣東藩司胡湘林、兩廣鹽運司恩霖各捐銀一千元,廣東臬司沈瑜慶捐銀五百元,署廣州府知府陳望曹捐銀一千兩,并另行籌撥閑款一千元,共爲開辦經費,即令先設局所,俾總理諸紳進局辦事,仍派現任臬司沈瑜慶督辦。復令選舉公正明白士紳數人,分赴各鄉稽查督率。所有夫馬費用,即在捐廉等項開支。一面飭催各紳就地妥籌,以資接濟。

至各鄉本有團費,每爲不肖紳董侵蝕浮銷,即令總局督飭各該地方官澈底清查,務令涓滴歸公,認真整頓,期於事有實效,款不虚糜。此籌辦廣東團練之大略情形也。

伏查粤省地處海濱,素稱多盗,雖經臣迭派統兵大員,分路清鄉,捕除劇盗業已不少,然勦大股之賊匪,固賴勇營;靖鄉里之萑苻,仍資團練。伍廷芳等關懷桑梓,所籌實根本至計。臣於各屬之議辦鄉團、沙團者,無不力主其成。然辦事在乎得人,方能有利無弊。粤中紳士,公正者每避事若浼,不肖者或假以營私,往往構煽多端,朋争聚訟,有司若有所興革,則又出而阻撓,以掣其肘,良由圖謀公益之心少,專己徇欲之意多也。

今者團練一事,既設省局以爲綱領,何長清、丁仁長、梁慶桂或曾任專,間或身居京秩,皆屬鄉望素孚之人,令其總理局務,董率各鄉,使之指臂相聯,首尾相應,自可舉從前腐敗敷衍之習,一埽除之,而各屬正紳亦當聞風興起。仍令臬司沈瑜慶隨時隨事商酌妥辦,臣亦加意考察,督飭講求。如各鄉邑中實有辦理得力,成效大著者,即由總局報明,或給予外奬,或擇尤保奏。若仍有侵吞團費,假公濟私等弊,亦當從嚴革究。庶幾賞罰明則人心踴躍,防範周則地方皆安,以仰副朝廷弭盗衞民之至意。

所有籌辦廣東團練情形,謹恭摺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再,前撫臣張人駿已赴調任,毋庸列銜。合并陳明。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硃批:知道了。)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625—6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