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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35 倘陳鏡川等能將未在中國置有産業事切告備案即准加印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倘陳鏡川等能將未在中國置有産業事切告備案即准加印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905年12月17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十一月初九日來文,以西洋籍民陳鏡川等請領護照等情一案,仍請加印照給等由。本部堂均經閲悉。

查洋人赴中國内地游歷執照,請加蓋印信,事本可行,惟此次來文所請籍民陳鏡川等,均係中國民人,如果在澳曾入西洋民籍,則已出中國民人籍,自當與洋人一例看待。按約無准外國民人在内地置買産業之條,陳鏡川等有無在内地置産,是爲最要查詢之事。來文所稱第是他等祖父遺下,有何産業亦不能借此謂其不是西洋人,地方官能令其將産業出賣,不得謂有産業即不認爲西洋人。等語。殊未允協。

蓋中國民人凡已入他國籍者,即應棄去本籍,斷無既入西洋民籍,仍守有中國内地産業之理。何則?既爲西洋人,業已一律享受西洋籍民利益也。倘陳鏡川等能將并無在中國置有産業情事各具切結,呈由貴總領事官送署備案,則所請加印之處,即可照准辦理。

本部堂爲杜绝中國民人恃入洋籍,隱射朦混起見,并非好與貴總領事官嘵嘵致辯。貴總領事官嚮來辦事公正,當能體會此意也。

爲此照復。即頌日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委員岑廷瑾校,監印官揀選知縣劉信誠。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審核陳鏡川等辦理護照事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二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26—132頁,第309—538至309—5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