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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26 爲永和祥船因違例販私被緝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爲永和祥船因違例販私被緝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1905年12月4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十一月初三日來文,以廣靖緝私輪船前在中國洋面緝獲懸掛葡旗永和祥鹽船,有礙兩國和好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查中國鹽斤例禁綦嚴,無論華界何處地方,均不准商民不領旗程、引照,私運食鹽來往,如違,即應拿究。今永和祥所載鹽斤,既係中國之鹽,廣靖輪船緝私係其專責,既在中國洋面見有走私之船,自應照例拿辦,本無不合。

貴總領事官來文謂,該船懸掛西洋之旗,仍將船貨充公,係屬輕藐貴國旗幟。不知該船既有西洋旗幟,即不應再有法國之旗。查法國律例,法國之船,船主須係法國人,水手有法國人一半,方准發給旗號。今永和祥船私用兩國旗幟,具爲任意冒用,借旗走私,顯而易見。至貴總領事官謂,該船係在香港油麻地運鹽赴澳,無須請領中國文憑一節,不知香港地方并非産鹽之區,而所運鹽斤確係中國之鹽,無論該船是否由香港載運至澳,其爲串買私鹽,轉運販私,確鑿可據。

查中葡條款第三十六款内載,大清國各口收税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機宜,隨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等語。今該船違犯中國之例,在中國洋面載運私鹽,有礙中國課餉,即係偷漏,自應照約由中國便宜辦理。

至謂澳門總督將來可將澳門水面中國船隻拘禁一節,查永和祥船係因違例販私,始行拿辦,若中國船隻往來澳門水面,既無私貨又無違例,澳門總督自無拘禁之理。

總之,此案船東、水手均係華人,所運鹽斤又係中國之物,該船私用兩國旗幟,在中國洋面販運私鹽,自應照例充公。本部堂礙難徇貴總領事官之請,遞將船貨發還。至於中葡兩國睦誼素敦,斷無輕藐貴國之意,想貴總領事官明白事理,當能見諒也。

爲此照復。順候時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

監印官:揀選知縣劉信誠,核對委員:揀選知縣劉信誠。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三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81—189頁,第310—052至310—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