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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21 請懲辦陳尚新杜龍章鄒驤李家榮等人私營擅殺摺
請懲辦陳尚新杜龍章鄒驤李家榮等人私營擅殺摺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1905年12月3日)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銜署理兩廣總督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臣岑春煊跪奏,爲武職大員私營擅殺,查訊確實,擬請遣戍,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署理閩粤南澳鎮總兵、福建海壇協水師副將陳尚新,被控賄賣弁缺,擅殺私販各款,先經飭據惠潮嘉道沈傳義委查屬實,檄飭撤任,提解粤省查辦,奏報在案。

兹據廣東營務處司道飭提陳尚新訊明,光緒三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有樵夫吴發在南澳廳屬五畝沙坡地方,見吴亞寅攜帶擡槍三桿,在船前欲渡海,被吴發扭送來營,陳尚新即行提訊。據吴亞寅供稱,擡槍係在海面與不識姓名人買來,陳尚新并未追究賣槍人是何姓名,價值若干,是否圖利轉賣,有無接濟匪用,登時飭將吴亞寅在營正法,亦未禀報。

又據現署南澳鎮總兵副將黄占元查訊,拔捕南澳鎮標右營外委杜龍章、鄒驤、李家榮等,均非在營當兵,亦未投考,因求托陳尚新徇情拔捕。各等語。詳覆前來。

臣查私販軍械有干例究,如果接濟賊匪,罪更應死。吴亞寅攜槍被獲,雖係有罪之人,惟是否私販濟匪,應解交地方官詳訊,供詞照例擬辦。乃陳尚新略問數言,并不追究來踪去迹,率行正法,事後復匿不報聞,實屬草菅人命。至營中考校弁缺,具有定例。杜龍章等均非在營當兵之人,陳尚新竟予拔捕外委,如非納賄,即係徇私。似此殘酷任性,敗壞營規,未便稍事姑容。

相應請旨,將前署閩粤南澳鎮總兵福建海壇協水師副將陳尚新即行革職,永不叙用,并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外委杜龍章、鄒驤、李家榮等夤緣鑽營,濫厕名器,應即一并斥革,重責軍棍,驅逐出營,不准再赴他營投效,以肅戎政。所遺福建海壇協水師副將員缺,應由閩省照章辦理。

除咨部查照外,所有武職大員營私擅殺,查訊確實,擬請遣戍緣由,謹會同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臣崇善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五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79—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