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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3 擬借洋款舉辦粤省地方要政摺[4]
擬借洋款舉辦粤省地方要政摺 [4]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1905年11月28日)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銜署理兩廣總督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臣岑春煊跪奏,爲粤省籌辦要政需款孔亟,擬息借洋款,以資興舉,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維富强之道,首重財用,未有財用不充而可空言富强者。粤東財政困難,歲入歲出,不敷三百餘萬。部中指撥之項迭有增加,本省籌補之款十不及一,日求興利,等於無米爲炊。經臣迭次及歷任督撫臣縷切上陳,早荷聖明洞見。年來之所以勉力支持者,全恃商號息借。

近因市面蕭索,商力運掉不靈,羅掘既窮,稱貸亦盡,實有岌岌不可終日之勢,每於周轉爲難之際,不得已輒向匯豐、信義等洋行息借百數十萬兩,如期歸還,故洋商猶能見信。然撥還之款,并非出自有餘,無非設法籌挪,勉爲應付。既假於乙以償甲,又貸於丙以償乙,左支右絀,期促息多,苟且補苴,日久將成重累,若再不急圖挽救,則財源枯竭之象,固已立形於目前。猝遇地方有事,益將束手,隱憂滋大,設想何堪?臣苦慮焦思,計非講求生利不可。

粤省本非瘠土,地利人力皆足以資開拓,如鐵路、鑛務創立,自來水、官紙局、開辦銀行及保險公司之數者,均爲興利良圖。而粤漢鐵路業經收回,急需籌款興築,若置而不辦,則粤省按年攤還贖路本息等項,無可抵補,負累愈深。然辦此數事,非有大宗的款,勢不能舉,譬之窶民日以析産求貸度日,不思振奮,則終填溝壑而已。倘一朝改其故步,廣籌生計,盡力經營,不數載而立可致富。

且歷觀歐美各國,無一不貸用國債。日本以東瀛崛起,變法自强,而戰勝俄人之後,仍借國債五千萬鎊,報紙騰載,具有明徵。夫天之生財,本爲有國者養民之用,故號爲泉布,義主流通。如其政事修明,百廢具舉,雖舉重債而不害於强;若簡陋是居,振興無自,則雖無債而不救其弱。臣於上年擬借民款三百萬,爲舉辦要政之需,即本此意,業經奏奉諭旨,交部議准。衹以貸用民債之事風氣未開,復因前辦昭信股票改作捐輸,納資之人不免觖望,是以開辦數月,鮮有應者。

臣熟察情形,非改借洋款不能爲力。曾向一二洋行商及,據云如爲整理財政或爲地方興利,尚可貸以巨資,期限略寬,於息亦可稍薄。竊思粤省財盡民窮,盗風滋熾,皆由失業者衆,滋惰日多,不籌殖民之方,何以爲救貧之具?凡此鐵路、鑛務、自來水、官紙局、銀行、保險諸事,上足以裕國用,下足以厚民生。其他要政之待舉者尚繁,及今不圖,後將無及。

惟是籌款之法,與其假貸零星辦一事而不足,何如振興庶務,合全力以統籌?臣不敢效見小欲速之作剜肉補瘡之計,擬共借洋款一千萬兩,定以二十年分期攤還,作爲母金,專辦地方生利要政。凡指撥解款及本省一切之需,但有銷耗而無利益者,絲毫不得挪用。數巨期遠,則子金可輕;分年攤還,則周轉較易。數載之後,利源日開,何患逋負不清、財用弗贍?

粤省辦有成效,他省亦可接踵而行,則轉弱爲强,易貧爲富,有裨大局,良非淺鮮。惟擬定還期既閲二十年之久,臣不能始終在粤,誠恐事有變更,若非奏奉諭旨准行,不足以昭鄭重而資信守。且前准外務部咨,凡借用洋款,亦須先行奏報,方免窒礙,是以專摺陳明。

伏念臣待罪三年,毫無報稱,今目睹粤省凋敝已極,若再不設法籌措,將無一事可辦。臣雖在粤,究於大局何裨?此舉實爲地方興廢所關,不得不迫切籲陳,伏祈聖明鑒其血誠,俯賜俞允,粤民幸甚,大局幸甚。至各項要政如何辦法,孰先孰後,應俟借款有著,再行分别籌酌辦理。

所有擬借洋款舉辦地方要政緣由,謹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

(硃批:户部議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八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692—6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