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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1.2 請將光緒二十九年廣東陣亡員弁兵勇所支恤賞銀數予以立案片[2]
請將光緒二十九年廣東陣亡員弁兵勇所支恤賞銀數予以立案片 [2]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1905年11月28日)

再,准部咨,以後凡有新添之款,必須事前奏咨立案,事後方准報銷。等因。遵照在案。

查打仗陣亡員弁兵勇人等應給恤賞銀兩,中樞政考内載,陣亡提督給銀八百兩,總兵給銀七百兩,副將給銀六百兩,參將給銀五百兩,游擊給銀四百兩,都司給銀三百五十兩,守備給銀三百兩,守禦所千總給銀二百兩,營衛千總給銀一百五十兩,把總經制外委給銀一百兩,額外外委馬兵給銀七十兩,步兵給銀五十兩,餘兵給銀二十五兩。奏准召募新兵陣亡者,照步兵例議恤;鄉勇民壯隨同官兵打仗,殺賊立功,續經打仗陣亡、傷亡者,照步兵例議恤;如并未殺賊立功及因公差遣遇害等,照步兵例减半議恤;其文武生監隨同打仗陣亡、傷亡者,均照馬兵例,分别給恤;若自衛村堡,并非官派打仗,遇有陣亡,均無庸議恤,准其入祀該處昭忠祠。各等語。

粤省歷年各營打仗捕盗陣亡員弁、兵勇、外委、千把以上各官,均已查照給恤;其什長、勇目、隊目三項,比照馬兵例,給恤銀七十兩;營兵、防勇兩項,比照步兵例,給恤銀五十兩。至此項恤賞,嚮在外銷款項籌給。自光緒二十五年間剛毅來粤籌餉,將外銷款目和盤托出,不得不將此項銀兩據實造報,奏明作正開銷。所有光緒二十七年及二十八年支過數目,均經造册報銷,先後奉准兵部核覆在案。

兹查光緒二十九年分各營縣打仗捕盗陣亡員弁、兵勇,共支恤賞銀一萬一千八百兩。此係例支無定之款,因粤省盗風猖獗,各營將士日從事於槍林彈雨之中,非照章准支,誠恐不足以資觀感,自應先將恤賞數目奏咨立案。其員弁、兵勇銜姓花名及陣亡處所、日期暨支過細數,續再另行分晰開報。據廣東善後局司道胡湘林等詳請奏咨前來。

臣覆核無異。除咨移部科外,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部立案施行。謹奏。

兩廣總督岑春煊。

光緒卅一年十一月二日。

(硃批:該部知道。[3]

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8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