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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0.16 西征勦匪兩年半所用煤炭數目片[6]
西征勦匪兩年半所用煤炭數目片 [6]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1905年11月23日)

再,准部咨,以後凡有新添之款,必須事前奏咨立案,事後方准報銷。等因。兹查廣西匪患,經臣於光緒二十九年五月督師西征常川,解餉運械,拖帶勇船,所需輪船煤斤,皆由香港及東省購辦,自光緒二十九年閏五月起,至三十一年九月止,共用過煤炭五千二百三十九噸二碼,按照時價,每噸給洋銀一十二元六毫,均係實銷實用。據廣東海防兼善後局司道胡湘林等詳請奏咨立案前來。

臣覆核無異。除册送部外,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敕部立案施行。謹奏。

(硃批:該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九〇輯),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3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