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0.6 廣靖輪船奉公緝私并未誤拿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廣靖輪船奉公緝私并未誤拿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1905年11月22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十月十九日來文,現接六門緝私委員胡函稱,案據廣靖緝鹽輪船管帶熊有桂,於本月十八日上午七點半鐘,在香山縣屬三角山海面,拿獲由油蔴地駛來鹽船一隻,扯西洋旗號,有洋執照二張,詢得係由澳門鹽公司柯姓、盧姓領來,在油麻地買鹽運往澳門,另有在船打工之西洋人嚌一名。除將鹽斤船隻軍火禀報督憲外,其出海黄連等十四名,已交番禺縣官訊辦。

兹將嚌一名送交貴總領事官詢明,照約辦理。等由。并收到西洋人嚌一名。伏查該永和昌鹽船,係在澳門船務廳掛號,乃澳門承充賣鹽。永和公司之鹽船於本月初八日,由澳門開行往香港英屬之油麻地運鹽。十七日由油蔴地裝鹽三千二百担,開行旋澳。

十八日早,在九洲水面很近澳門氹仔地方經過,此非中國水面,有拱北關輪金星上船查驗執照、軍火,放行。復有廣靖輪船上船查驗,呈閲執照,據稱不懂西文,索無中國慿據,將船貨人等一切扣留。拱北關輪詢因何故,據稱因有鹽斤。似此,該廣靖輪船實屬錯拿,蓋該鹽船行走縱在中西相界水面之中,遽行扣留,亦不公道。萬一海面遇風,暫避於中國水面,亦未便即行拿解,况該船有西洋執照、旗式,自應由其進澳。而該執照確係由澳門給發者,該廣靖輪船勒其交出中國執照,焉能可得?

“今該鹽船由油蔴地運鹽赴澳,并無越界行走,忽遭拿解,殊深詫異。因知貴部堂一秉至公,自能洞悉錯拿之情形,本總領事故將各等情節,明以奉告,務請貴部堂早日飭令地方官,將該永和昌西洋鹽船及鹽斤、軍火、雇工人等,即爲放行,以敦睦誼。”等由前來。

查此事先據督辦省河六門緝私委員胡直牧道源禀稱,據管帶廣靖輪船補用鹽經歷熊有桂禀,本月十八日上午七點半鐘,在香山縣屬金星門外三山角海面巡緝,見有大鹽船一隻駛來,先經拱北關派在三角山巡緝之金星輪船查驗,卑職見係鹽船,又扯西洋船旗,隨即過船查驗,約裝鹽三十余萬斤,并無旗程引照,衹有洋文執照二紙。詢之該船之管事人黄連,聲稱執照係由澳門鹽公司柯姓、盧姓交來,此船一月販鹽一次或兩次不等。又在船上搜出法國旗一張,預備在廣州灣走私扯用,船上并有西洋人一名,詢名嚌,據稱在船打工,每月薪資三十元。

查洋鹽向不准運入中國,今該鹽船扯用西洋船旗,運鹽駛至香山縣屬金星門外之三角山海面,該處有拱北關派出巡緝之輪駐守,確係中國海面,實屬顯違約章,理合將船隻、鹽斤、船上軍火以及洋人嚌一名、出海黄連水手人等十四名,一并解繳等情。當由卑局幫辦委員吴令曾源,傳詢該船出海黄連等。

據黄連供稱:“船名永和祥,係澳門鹽公司柯姓、盧姓之船,小的受雇在船管理水手人等,每月工資十元。該船裝販鹽斤每月一二次不等,洋旗執照係鹽公司交來,嚌係雇在船上,每月工銀三十元,其餘均係水手、火夫。此次船至香山縣屬金星門外三角山海面,先由拱北關派出巡緝之金星輪船上船查驗,即被廣靖輪船拿獲解究。”質之水手龐貴等,供亦相同。

卑職伏查内地食鹽不准運販進出口,載在條約。今永和祥鹽船用西洋船旗運鹽至三十餘萬斤,駛至香山縣屬三角山海面,據黄連等供稱,係由鹽公司柯姓、盧姓發給洋旗、洋照,每月販運一次、兩次不等。船上既有西洋船旗,又藏有法旗,足見係積慣販私,藉洋旗、洋人爲護庇,若不嚴行罰辦,流弊伊於胡底。所有緝獲鹽斤、船隻、軍火,應照章一并充公。洋人嚌一名,據稱係生長澳門,受雇在船,是否真正洋人,當經函送西洋穆領事查收訊究。船上管事黄連及水手等十三名,一并發交番禺縣訊供,分别究釋。各人衣物并飭熊管帶當場點驗,開單暫存。

“除留火夫王望一名在局看守,俟各人訊明發落後,照單交還外,理合將起出西洋旗一張、法國旗一張、洋照二紙,一并呈繳憲台察核,俯賜照會西洋領事,根究船旗洋照來歷,并令嗣後不准華商借用洋旗運鹽駛入中國界内,以符條約。”等由。

據此,查鹽斤不准洋商販鹽,載在條約,如違,應將船貨入官,歷經辦理有案。今永和昌鹽船并未領有中國旗程引照,裝載食鹽三千餘擔之多,運經中國香山縣屬之三角山地方,實屬有違條約。且該鹽船既扯用西洋船旗,又於船上搜出法國旗一張,預備在廣州灣走私扯用,其爲積慣走私無疑。今廣靖輪船在香山縣屬之三角山地方緝獲,確係中國洋面,有拱北關金星輪船可爲慿證。廣靖輪船奉公緝私,并未誤拿,自應照章將船貨充公,以符條約。

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候時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監印官揀選知縣劉信誠,委員熊靖孚校。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澳門永和公司之永和昌鹽渡被扣查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三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64—180頁,第310—032至310—0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