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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10.1 爲劉有慶陳溎矚强踞鋪屋開作日僧本願寺案致澳門穆總領事官照會
爲劉有慶陳溎矚强踞鋪屋開作日僧本願寺案致澳門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初一日(1905年10月28日)

大清欽命太子少保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來文,以劉有慶、陳溎矚二人係屬西洋籍民,請將王祖祁等所控該民强踞鋪屋,開作日僧本願寺之案,免其拘究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

查此案前據職員王祖祁、監生鄭家楨等來轅禀稱:“職等同屬老城内天平街寶生當内股東。前年三月間,合股買受西關寶慶新街西頭舉人黎啓瑞號鳳生住屋一所,改建當鋪,尚未開張。日前忽有多人毀門闖入該當内踞住,并於門首懸挂日本本願寺教務處匾額。查係陳季祝因誠昌店事興訟,經府縣諭飭寶生當勿得將陳季祝付項交回,因此挾恨圖噬踞屋。”等情。

旋又據日本僧人高田栖岸函稱:“前據劉有慶面稱,有自置鋪店一所,坐落城西寶慶新街中約内,可爲教務分支之所。拙僧一時未加細察,姑允其請。旋據該店業主王祖祁、鄭家楨訴稱,劉有慶、陳季祝二人藉教强霸他業。等情。呈驗上下手紅契,自建當店。工程部據查核屬實,當面詰責,劉有慶支離飾卸,全是空言恫喝。其欲藉教横噬,惡迹顯然。拙僧不勝抱歉,當即往該當店督令將所懸教務匾額頭牌悉數撤去,交還地方與王祖祁等收管。查王祖祁等先經自赴地方官禀控有案,若不亟爲辨明,大爲本教名譽之累。請飭拘劉有慶、陳季祝二人到案懲處,以儆效尤。”等情。

復據舉人黎啓瑞即鳳生禀稱,舉人嚮有五便過大屋一間,坐落城西寶慶新街中約西頭閘口。前年三月間,經中人羅琴卿、蕭日卿引合買主黄儉昌堂、鄭敦睦堂,訂價六千五百元承售,以爲改建當樓之用。時舉人適領咨赴公車試,函囑胞弟步瀛立契交易,歷安無異。乃前兩月間,突見報紙登載劉有慶告白一則,謊稱此屋係與陳季祝合股買售改建樓房,經舉人立契,赴西洋領事簽字注册等語。舉人前年三月時領咨赴公車試,何從與劉有慶等交易?其爲空言恫喝,不問可知。難保非偽立契據,瞞禀圖霸,請爲撤究等由,先後到本部堂。

據此,查劉有慶、陳季祝,因挾寶生當不允交還存款之嫌,輒將王祖祁等寶慶新街當鋪强行踞住,瞞聳日僧開設教堂。迨經日僧查出實情,將屋交還業主。又敢捏禀貴總領事官,謬稱契據存在寶生當内,被王祖祁等竊去。似此種種支離,殊屬狡惡,自應查明嚴究,以儆刁横。至該民等是否西洋籍人,何時入籍,本部堂無從查悉。惟各國洋人嚮不准在内地置産,今劉有慶等既稱在寶慶新街及老城内天平街等處内地,均有産業,則其不能認作籍民可知。

此案考之日僧高田栖岸之函復,據原業主黎鳳笙所禀,劉有慶等無理横噬,情弊顯然,無論該民洋籍、華籍,照約均應懲辦。即使真係洋籍,亦不能聽其任意欺凌擾害。至王祖祁等契據,現已飭令南海縣調驗明確,以杜藉口。應請貴總領事官即將該民劉有慶、陳季祝二名,交案訊明辦理,毋任狡卸,以全睦誼。

爲此照會。順候時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初一日。

監印官揀選知縣劉信誠,核對委員陝西補用知縣高紹舒。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劉有慶控案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三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65—75頁,第291—0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