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岑春煊集:第四册
1.3.8.21 請以沈傳義兼署惠州府篆務片
請以沈傳義兼署惠州府篆務片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1905年9月20日)

再,惠州府屬匪徒滋事,當經派營分路清鄉,業將大概情形電達外務部代奏在案。兹查署惠州府知府劉尚倫,督緝不力,應行撤任。現當捕務吃緊之際,非得精幹之員會同統兵各員辦理,不足以收實效。惠潮嘉道沈傳義,前守惠郡數年,熟悉情形,政聲卓著,經臣電飭赴惠居中調度,應即委令兼攝惠州府篆務,俾資整頓。

除檄飭遵照外,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吏部知道。)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硃批奏摺》(第二一輯),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第6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