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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四册
1.3.8.18 已飭查封并密查蕭衍波拘案訊明致澳門穆總領事照會
已飭查封并密查蕭衍波拘案訊明致澳門穆總領事照會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九日(1905年9月17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兼管廣東巡撫粤海太平兩關事務岑,爲照會事。

案查香山縣人蕭衍波,在澳門開設泰隆銀店,揭欠西洋人囉嗹等銀一萬二千七百元,將店停閉逃走一案,前接貴總領事官來文,單開蕭衍波原籍香山縣及南海縣屬産業生意,請飭屬按照查封變抵等由。當經分飭香山、南海二縣密查蕭衍波逃匿何處,傳案訊追,并將單開各産業先行查明封管在案。

兹據署南海縣胡令禀稱,遵查本案先奉札行,業經卑前縣傅令差傳文英閣司事談文鋭到案訊,據供稱,文英閣生理係蕭衍波兄弟所開,此鋪係與黄祥華租賃等語。旋據職員黄國韜以伊祖遺雙門底上街嘗鋪一間,由公家黄祥華店租與談佩蘭等集股開張文英閣書坊生理,每年租銀八十六兩四錢,另文按櫃銀七十兩。今因該股東倒撻銀兩致被牽涉,實與業主無干等情。

禀奉商務局批行分别辦理,并據該職員黄國韜以前情赴縣具呈,又經傳令批飭,將印契租簿呈驗,未據繳到,旋值卸事。卑職抵任,接准移交,復經催差傳出談文鋭、黄安到案,提集質訊。據談文鋭供與前同。

據黄安供稱,黄國韜係伊堂兄,因病不能赴案,文英閣店鋪係由黄祥華店租與蕭衍波開張文英閣書坊生理,每月租銀十元,先交按櫃銀七十兩。調驗印契租部,細核無異。查該店既係黄姓之業,租與蕭衍波等開張生理,是物各有主,自未便將鋪屋查封,轉滋拖累。惟鋪底係鋪客應得之利,鋪貨係鋪客自置之物,應即概行封存,以備抵還洋款。除飭差將文英閣鋪底貨物查封、交保看守外,所有辦理情形,理合禀復察核等由,到本部堂。

據此,查蕭衍波所欠西洋人囉嗹等銀兩,既據查明,將文英閣書坊鋪底、貨物封存備抵,其鋪屋係租黄姓之業,自未便查封,致滋拖累。

除批飭遵照,仍飭差密查蕭衍波有無潜匿在省,拘案訊明,究追具報外,相應照會貴總領事官查照。

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監印官調粤差委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委員趙秉貞校。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處理蕭衍波欠款案致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19—427頁,第305—737號